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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安倍夏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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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ღ✿◈◈,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ღ✿◈◈,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ღ✿◈◈,保障公民生命ღ✿◈◈、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尊龙凯时ღ✿◈◈,保护环境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ღ✿◈◈、维护与保护ღ✿◈◈,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ღ✿◈◈,以及城镇内涝防治ღ✿◈◈,适用本条例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ღ✿◈◈,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ღ✿◈◈。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ღ✿◈◈、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ღ✿◈◈,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ღ✿◈◈、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ღ✿◈◈、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ღ✿◈◈、工艺ღ✿◈◈、设备和材料ღ✿◈◈,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ღ✿◈◈、雨水的资源化利用ღ✿◈◈,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ღ✿◈◈。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ღ✿◈◈,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ღ✿◈◈、发展战略ღ✿◈◈、布局ღ✿◈◈、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ღ✿◈◈。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ღ✿◈◈、气候特征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ღ✿◈◈,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ღ✿◈◈,排水量与排水模式ღ✿◈◈,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ღ✿◈◈、污泥处理处置要求ღ✿◈◈,排涝措施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ღ✿◈◈、布局ღ✿◈◈、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ღ✿◈◈;易发生内涝的城市ღ✿◈◈、镇ღ✿◈◈,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ღ✿◈◈,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ღ✿◈◈。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ღ✿◈◈,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城乡规划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ღ✿◈◈、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ღ✿◈◈,并与城镇开发建设ღ✿◈◈、道路ღ✿◈◈、绿地ღ✿◈◈、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ღ✿◈◈。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ღ✿◈◈,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ღ✿◈◈、降雨规律ღ✿◈◈、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安倍夏树ღ✿◈◈,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ღ✿◈◈,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ღ✿◈◈,提高雨水滞渗ღ✿◈◈、调蓄和排放能力ღ✿◈◈。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ღ✿◈◈,应当严格执行ღ✿◈◈;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ღ✿◈◈,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ღ✿◈◈。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ღ✿◈◈,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ღ✿◈◈。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ღ✿◈◈,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ღ✿◈◈,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ღ✿◈◈,统筹安排管网ღ✿◈◈、泵站ღ✿◈◈、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ღ✿◈◈、再生水利用ღ✿◈◈、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ღ✿◈◈。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ღ✿◈◈,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ღ✿◈◈,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ღ✿◈◈;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ღ✿◈◈,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ღ✿◈◈,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ღ✿◈◈,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ღ✿◈◈,加强雨水管网尊龙凯时ღ✿◈◈、泵站以及雨水调蓄ღ✿◈◈、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ღ✿◈◈。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ღ✿◈◈,增加绿地ღ✿◈◈、砂石地面ღ✿◈◈、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ღ✿◈◈,利用建筑物ღ✿◈◈、停车场ღ✿◈◈、广场ღ✿◈◈、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ღ✿◈◈,削减雨水径流ღ✿◈◈,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ღ✿◈◈。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建设工程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ღ✿◈◈,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ღ✿◈◈;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ღ✿◈◈,不得投入使用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ღ✿◈◈。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ღ✿◈◈。竣工验收合格的ღ✿◈◈,方可交付使用ღ✿◈◈,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安倍夏树ღ✿◈◈,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ღ✿◈◈、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ღ✿◈◈。特许经营合同ღ✿◈◈、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ღ✿◈◈。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ღ✿◈◈,结合气象ღ✿◈◈、水文资料ღ✿◈◈,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ღ✿◈◈,加强雨水排放管理ღ✿◈◈,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ღ✿◈◈、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ღ✿◈◈、会商ღ✿◈◈、联动机制ღ✿◈◈,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ღ✿◈◈、洼淀ღ✿◈◈、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ღ✿◈◈,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ღ✿◈◈、整治ღ✿◈◈,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ღ✿◈◈,确保雨水排放畅通ღ✿◈◈,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ღ✿◈◈。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ღ✿◈◈,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ღ✿◈◈,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ღ✿◈◈,合理控制雨水径流ღ✿◈◈。

  第十九条除干旱地区外ღ✿◈◈,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ღ✿◈◈、污水分流ღ✿◈◈;对实行雨水ღ✿◈◈、污水合流的地区ღ✿◈◈,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ღ✿◈◈,进行雨水ღ✿◈◈、污水分流改造ღ✿◈◈。雨水ღ✿◈◈、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ღ✿◈◈。

  在有条件的地区ღ✿◈◈,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ღ✿◈◈,合理确定截流倍数ღ✿◈◈,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ღ✿◈◈、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ღ✿◈◈,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ღ✿◈◈。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ღ✿◈◈。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ღ✿◈◈、建筑ღ✿◈◈、餐饮ღ✿◈◈、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ღ✿◈◈、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ღ✿◈◈,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ღ✿◈◈,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ღ✿◈◈、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ღ✿◈◈,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ღ✿◈◈,限期整改ღ✿◈◈。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ღ✿◈◈,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ღ✿◈◈,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ღ✿◈◈。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尊龙凯时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ღ✿◈◈。

  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ღ✿◈◈,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ღ✿◈◈;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ღ✿◈◈,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尊龙凯时ღ✿◈◈,并向社会公告ღ✿◈◈。

  第二十六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ღ✿◈◈,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ღ✿◈◈。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ღ✿◈◈,对发现的问题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ღ✿◈◈,并加强城镇广场ღ✿◈◈、立交桥下ღ✿◈◈、地下构筑物ღ✿◈◈、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ღ✿◈◈,强化排涝措施ღ✿◈◈,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ღ✿◈◈。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ღ✿◈◈,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ღ✿◈◈、维护ღ✿◈◈、清疏ღ✿◈◈,确保设施安全运行ღ✿◈◈。

  在汛期ღ✿◈◈,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ღ✿◈◈,发现险情ღ✿◈◈,立即采取措施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ღ✿◈◈。

  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ღ✿◈◈。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ღ✿◈◈,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ღ✿◈◈。

  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尊龙凯时ღ✿◈◈,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ღ✿◈◈。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ღ✿◈◈,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ღ✿◈◈,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ღ✿◈◈。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ღ✿◈◈,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ღ✿◈◈、用途ღ✿◈◈、用量等进行跟踪ღ✿◈◈、记录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ღ✿◈◈、堆放ღ✿◈◈、丢弃ღ✿◈◈、遗撒污泥ღ✿◈◈。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ღ✿◈◈,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ღ✿◈◈,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ღ✿◈◈,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ღ✿◈◈,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ღ✿◈◈。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ღ✿◈◈,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ღ✿◈◈、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ღ✿◈◈,不得挪作他用ღ✿◈◈。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ღ✿◈◈。因特殊原因ღ✿◈◈,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ღ✿◈◈,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ღ✿◈◈。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ღ✿◈◈。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ღ✿◈◈,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ღ✿◈◈。

  第三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ღ✿◈◈,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ღ✿◈◈、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ღ✿◈◈。

  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ღ✿◈◈,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ღ✿◈◈、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ღ✿◈◈,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ღ✿◈◈,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ღ✿◈◈,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ღ✿◈◈,限期整改ღ✿◈◈;逾期不整改的ღ✿◈◈,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ღ✿◈◈。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ღ✿◈◈。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ღ✿◈◈,工业生产ღ✿◈◈、城市绿化ღ✿◈◈、道路清扫ღ✿◈◈、车辆冲洗ღ✿◈◈、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ღ✿◈◈,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ღ✿◈◈,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ღ✿◈◈,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ღ✿◈◈。

  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ღ✿◈◈、维修和养护ღ✿◈◈,保障设施安全运行ღ✿◈◈。

  从事管网维护ღ✿◈◈、应急排水ღ✿◈◈、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ღ✿◈◈,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ღ✿◈◈,设置醒目警示标志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ღ✿◈◈、车辆陷落ღ✿◈◈,并及时复原窨井盖ღ✿◈◈,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ღ✿◈◈。相关特种作业人员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ღ✿◈◈。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ღ✿◈◈,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ღ✿◈◈,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ღ✿◈◈,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ღ✿◈◈、器材ღ✿◈◈,并定期组织演练ღ✿◈◈。

  第四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ღ✿◈◈,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ღ✿◈◈,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ღ✿◈◈,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ღ✿◈◈,采取防护措施ღ✿◈◈、组织抢修ღ✿◈◈,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

  第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在保护范围内ღ✿◈◈,有关单位从事爆破ღ✿◈◈、钻探ღ✿◈◈、打桩ღ✿◈◈、顶进ღ✿◈◈、挖掘ღ✿◈◈、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安倍夏树ღ✿◈◈,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ღ✿◈◈。

  建设工程开工前ღ✿◈◈,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ღ✿◈◈。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ღ✿◈◈,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ღ✿◈◈、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ღ✿◈◈。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ღ✿◈◈、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ღ✿◈◈、改动方案ღ✿◈◈,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ღ✿◈◈,并承担重建ღ✿◈◈、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ღ✿◈◈。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ღ✿◈◈,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ღ✿◈◈。实施监督检查时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ღ✿◈◈: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ღ✿◈◈、运营ღ✿◈◈、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ღ✿◈◈,并公布审计结果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ღ✿◈◈,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ღ✿◈◈,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ღ✿◈◈,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ღ✿◈◈、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ღ✿◈◈,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ღ✿◈◈。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在雨水ღ✿◈◈、污水分流地区安倍夏树ღ✿◈◈,建设单位ღ✿◈◈、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ღ✿◈◈、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ღ✿◈◈,或者在雨水ღ✿◈◈、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ღ✿◈◈,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改正ღ✿◈◈,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ღ✿◈◈,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ღ✿◈◈,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ღ✿◈◈,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ღ✿◈◈,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ღ✿◈◈,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ღ✿◈◈、维护ღ✿◈◈、清疏ღ✿◈◈,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ღ✿◈◈,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ღ✿◈◈,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尊龙凯时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ღ✿◈◈、用途ღ✿◈◈、用量等未进行跟踪ღ✿◈◈、记录的尊龙凯时ღ✿◈◈,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给予警告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擅自倾倒ღ✿◈◈、堆放ღ✿◈◈、丢弃ღ✿◈◈、遗撒污泥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采取治理措施ღ✿◈◈,给予警告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ღ✿◈◈,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ღ✿◈◈,逾期拒不缴纳的ღ✿◈◈,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给予警告ღ✿◈◈;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ღ✿◈◈、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倍夏树ღ✿◈◈。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擅自拆除ღ✿◈◈、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ღ✿◈◈,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ღ✿◈◈,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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